一些醫院和醫務人員對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嚴重不負責任,如果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后果,其行為就從違規違法上升為犯罪的性質,理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月23日《廣州日報》報道,廣州市近日公布修訂的《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規定,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搶救和收治急、危、重傷病員,否則可最高罰款2萬元。
醫院救死扶傷的問題由來已久。衛生部6月10日下發《急診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再次明確急診科對危重急診患者應“先及時救治,后補交費用”,確保急診救治及時有效。已于3月1日起實施的《南寧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也規定,對醫院見死不救導致后果嚴重的,可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人的感覺是,為最大限度地遏制醫院見死不救的現象,現在到了必須動真格的時候了。
然而,有關方面三令五申也好,地方法規規定可處罰款也罷,其實都忽略了一個前提:針對醫院和醫務人員見死不救,國家現有法律法規已有明確的懲處規定,根本無需再勞神費力出臺新的法律或規定。
首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因此,醫院和醫務人員對危重病人見死不救,就是典型的違法行為。
其次,醫院見死不救行為的危害和性質有時并不止于此。《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些醫院和醫務人員對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嚴重不負責任,如果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后果,其行為就從違規違法上升為犯罪的性質,理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以,對于醫院見死不救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無論是“最高罰款2萬元”,還是“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其懲處力度都明顯偏輕。正確的做法是,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追究有關醫院和醫務人員的違法行為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在依法懲處醫院見死不救行為的同時,還必須正視日益嚴重的醫療急救欠費問題,切實尋找解決之道。無論如何,不能將救治病人與解決欠費問題混為一談,不能人為用后者來制約、要挾前者,也不能對醫院見死不救行為僅僅罰款了事。(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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