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工作,證監會近日發布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期貨經紀公司聘任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等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其中,明確規定了12類人員不能擔任期貨公司高管。
按照這份通知,下列12類人員不得擔任期貨經紀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審查部門負責人、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董事、監事: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董事、監事,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被中國證監會宣布為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禁入期未滿的;
——被開除的國家公務人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因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導致發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責任人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近三年受過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的;
——近三年受過其他監管部門處罰,不適宜擔任期貨經紀公司高管人員的。(來源:新華網記者張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