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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船舶的優先權
發布時間:
2018-06-27 08:40
船舶優先權的產生雖然基于法律的規定,但其行使則往往有賴于具有專門知識的海事律師的輔助。
依據我國《海商法》第22條的規定,享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有: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船舶在運營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以上海事請求權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所享有的優先權受償權即為船舶優先權。確定享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是行使該項權利的前提。因行使船舶優先權產生的訴訟費用,保存、拍賣船舶和分配船舶價款產生的費用,以及為海事請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從船舶拍賣所得價款中先行撥付,只對所剩價款行使船舶優先權。律師在從事此項業務時,還涉及到船舶優先權與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的關系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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