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兩年的時間里,平定縣一銀行營業所主任與兩名儲蓄員竟挪用8125.6萬公款。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做出一審判決:該所原主任王永祥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儲蓄員王昌鎖、趙艷琴分別獲刑10年6個月、5年。
2003年9月至2005年2月,王永祥擔任宋家莊營業所主任期間,以回報20%高額利息為名,吸收集體和個人存款,并通過當地無業人員楊轉生、董春明等人,與該所儲蓄員王昌鎖、趙艷琴一起,分次將8125.6萬元從該儲蓄所轉至個人賬戶,構成挪用公款罪。在2003年7月期間,王永祥還安排王昌鎖以楊轉生的名義辦理了95.12萬元貸款,其中93.12萬元用于彌補虧空,剩余兩萬元據為己有,構成貪污罪。(記者 霍雪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