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養女繼承糾紛提示人們:過繼子女要辦收養手續;沒“名分”,可簽遺贈撫養協議
想收養孩子,必須簽領養協議!
30歲的女青年小荷(化名),被一件事情困擾、煩惱了很長一段時間:養母病逝了,而跟養母生活了近30年的她,突然成了外人,她本應是養母遺產的合法繼承人,可現在要繼承遺產卻遇到了難題。
10月24日,遼寧豐華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寶蘭律師揭開這樁“懸案”的謎底,并詳細詮釋了這起養女繼承糾紛所涉及的三個不可回避的法律問題,其教訓令人警醒。
養女丟掉繼承“名分”
事情得從30年前說起。那時,小荷剛出生10個多月。
小荷的生母姓王,有一個哥哥和一個姐姐。而小荷的姨媽在某集體企業工作,終生未結婚。養老送終,幾乎是每一個中國人都考慮的問題,當然小荷姨媽也未能免俗。由于小荷還有個哥哥,小荷的生母就將小荷過繼給姐姐撫養。過繼子女,無論是在中國的古代還是現當代,這種“養兒防老”的方式都屢見不鮮。自此,小荷跟著大姨生活,也跟這位養母最親。在一處60平方米的小屋里,祖孫三代,小荷和她的姥姥、養母,小日子過得其樂融融。
小荷,是養母的依靠和生命的寄托。王家親屬和鄰居們都認可和見證了這種過繼收養關系。小時候,大姨送她去上學;長大了,小荷把掙來的錢交給大姨保管,她還支持退休在家的大姨買國債;要結婚了,作為女方家長,大姨又送她出嫁……小荷如同養母的拐棍。
但,小荷的身份卻在五年前發生了變化。2002年,70多歲的大姨、小荷的養母突發心梗、猝然離世。而她的一處房產和賣國債所得15萬元,卻撩動了一些人的心。將姐姐下葬后,小荷舅舅借故將姐姐的房子鑰匙拿走,宣告開始爭奪遺產。也就從此時開始,小荷的養女身份有了爭議。舅舅不認可小荷的養女身份,聲稱她不是王家人,沒權繼承其大姨的遺產。
而恰恰這時候,小荷再聞噩耗:她的生母也因病去世。小荷沉浸在悲痛中,根本無暇關心遺產的事兒。但,小荷的舅舅卻趁機召集了一次家庭會議,主題就是分遺產。小荷舅舅說,姐姐(小荷養母)一直由他和家人照看,就該他來“主持”分遺產。小荷的舅舅先是將小荷養母的房子賣了,而后開始“研究”那15萬元的國債錢……
小荷已成家立業,并不在乎這點遺產,但她感到委屈的是:舅舅憑啥擅自“撤消”她的名分而獨霸養母的遺產?!小荷是大姨的養女,這是30年不爭的事實,親屬和鄰居們都可以作證?伤责B女身份到法院討說法時,結果讓她失望:法院明確告訴她無法立案,原因是沒有相關手續證明她的養女身份,她沒有合法繼承權。
警鐘一
過繼子女要辦收養手續
為什么小荷擁有養女身份而不能繼承呢?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從情理上講,小荷盡了為養母養老送終的義務,且養母也多次對親屬和鄰居說,她死后由小荷來繼承遺產。可小荷以養女身份到法院打官司索要本應屬于自己的遺產,為什么法院說不行呢?其中最主要的一條原因就是:小荷做了一個養女該做的事兒,可沒有養女本該有的合法身份。
怎樣才算有合法身份?據張寶蘭律師說,假如當初小荷的生母與養母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或過繼手續,就不會發生后來的事了。有了這道手續,小荷就是養母遺產第一個法定繼承人。誰要想爭遺產或者隨意處理遺產,小荷完全可以依靠法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小荷的事情,給那些過繼、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的人,敲響警鐘:切不可因是至親,就忽略必要的法定手續,否則后患無窮。
警鐘二
沒“名分”,要先簽遺贈撫養協議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收養或過繼子女,可能沒有辦理法定手續。而等養子養女長大成人,再想辦收養手續,已經晚了。如此說來,不辦收養手續,這些養子養女就永遠喪失繼承權了嗎?
不,還可以采取后期“補救措施”。據張寶蘭律師介紹,這條“補救措施”就是養父母與養子養女之間簽訂一份遺贈撫養協議。《繼承法》第五條明文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這里所提到的“遺贈撫養協議”,是我國法律上規定的有自己特色的一種遺產轉移的方式,是對民間長期存在的遺贈撫養協議實踐經驗的一種總結和肯定。遺贈撫養協議有利于更好地解決“五保戶”的撫養問題,保護老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有利于減少國家和社會的負擔及維護社會穩定。
依照法律,如果小荷在養母生前與她簽訂一份遺贈撫養協議,明確養母死后將遺產贈給小荷,一切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但事與愿違:一是小荷的養母死得太突然,根本來不及簽訂這樣一份協議。二是母女倆由于法律意識淡薄而未意識到“后患”。三是民間“生前不提死后事”的錯誤觀念,錯失簽協議良機。
小荷的遭遇,告訴那些有收養關系而未辦收養手續的人:要趕緊簽“遺贈撫養協議”嘍。
警鐘三
任何遺產均不得“侵權”
在這起養女繼承糾紛中,還要注意一個法律問題: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這是《繼承法》里得以明確的內容。而小荷的舅舅在姐姐死后,就擅自將其遺產賣掉。他先是到所在街道辦事處開出了一份他和其家人“長期照顧姐姐”的證明,以證明他擁有繼承的優先權,再攜帶相關證明到房產部門爭取“賣房權”。然后,他將其姐姐的那處60平方米的房產賣了。小荷的舅舅還以為自己搶占了“先機”,殊不知,他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假定小荷不會獲得繼承的權利,但他也無權處理其姐姐的遺產。他的所做所為侵犯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利,其他法定繼承人可以起訴他。 (記者 伏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