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年休假工資的幾個誤區,一次說清!
臨近年底,你的年休假休完了嗎?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權利,然而在實踐中,因年休假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并不少見。近日,《工人日報》特別邀請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法官解讀相關法律法規,幫助勞動者規避年休假工資的常見陷阱及誤區。
首先,在勞動者休年休假期間,工資怎么發?對此,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法官李曉明告訴記者,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相關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李曉明特別提醒,這里提到的“相同的工資收入”通常指勞動者正常出勤(不含加班)所能獲得的全部工資,其中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和補貼等,而不僅僅是“基本工資”。
那么,對于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發多少工資?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鄭佳宇介紹,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其中包括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在實際支付時,用人單位需額外支付200%的工資。”
“具體的計算公式為,未休年休假工資(額外支付部分)=(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不含加班費)/ 21.75天)×應休未休天數×200%。”鄭佳宇說。
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的發放時間,李曉明表示,“雖然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支付日期,但根據立法本意和一般實踐,這筆補償是針對上一個年度未休假的經濟補償。故用人單位一般在當年結束后發放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考慮年休假可以跨年休,用人單位也可以在下一年度結束后發放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記者梳理公開案件發現,“離職時是否可以要求原單位補償未休年休假工資”也是一些勞動糾紛中的焦點。
“這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李曉明說,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標準為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考慮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點,對于之前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員工在離職時可一并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需要注意仲裁時效問題。”李曉明說。
這類糾紛的仲裁時效是多久?鄭佳宇介紹,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中法定補償訴請的仲裁時效期間,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即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鄭佳宇告訴記者,因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故勞動者每年未休帶薪年休假應獲得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時間從第三年的1月1日起算,“即勞動者應在第三年的12月31日前主張”。
針對某些勞動者主動放棄年休假的現象,李曉明表示,如果勞動者主動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放棄年休假,“則表明其自愿放棄了年休假的權利,也放棄了額外獲得日工資收入200%未休年休假補償的權利”。在這類情況下,可視為勞動者正常出勤,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脅迫、變相強制等方式要求員工‘被自愿’放棄年休假。”李曉明說。
本報記者 陳丹丹
社會新聞精選:
- 2025年11月20日 21:30:04
- 2025年11月20日 14:05:06
- 2025年11月20日 14:04:42
- 2025年11月20日 11:16:41
- 2025年11月20日 10:45:09
- 2025年11月20日 10:03:51
- 2025年11月20日 09:06:37
- 2025年11月19日 21:31:23
- 2025年11月19日 21:09:05
- 2025年11月19日 21:08:21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9201號